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自治权。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权利;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利;培养民族干部的权利;进行贸易的权利;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等。
怎样正确称谓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本溪满族自治县,其名称组成顺序是新疆、延边、本溪等地方名称,加上维吾尔、朝鲜族、满族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名称,再加上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行政地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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