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选)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位赌博提供条件;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