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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古历史 > 历代简史 > > 辽、夏的兴亡

 

    辽的制度 

  辽太宗耶律德光继位(927年~947年)后,领土扩大至大漠南北和长城以内,“幅员万里”。境内人民大体可分为以农业为主的汉人、渤海人和以畜牧业为主的契丹、奚等族人民。

  为了适应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生产方式,辽太宗取得幽云十六州后,在中央设置南面官(以其官署设在皇帝牙帐之南)、北面官(官署设在皇帝牙帐之北)的双轨统治机构。南面官依据“汉制”统治汉人及渤海人,杂用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和契丹贵族;北面官以“国制”(辽朝制度)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机构比较简单,是根据契丹部落的传统建立起来的,一律任用契丹贵族。

  辽的地方行政组织,还有一种“头下军州”(或作“投下军州”)。这种州,都是由辽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的人,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获的人口设置的。被俘掠的汉人和渤海人大都被安置在适宜农耕的地区,有技艺的则从事手工业。这些从事农耕的人,一方面要向头下军州的贵族交纳实物地租,另外还须向辽政府交纳课税。城市里的商税,除酒税交给政府外,其他均归头下军州的贵族所有。这里的官吏,除节度使外,都由各州的贵族委派。头下军州的户口,一面依附本主,一面依附辽政府。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头下户逐渐演变为“二税户”,与农奴身份接近。

  10世纪末以后,辽朝的中央集权体制已日益加强,以往建置的头下军州,逐渐被收归中央直接管辖。而且法制也更多地采取汉制,到这时,封建制的统治已全面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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